刑事谅解,从谅解书的性质来看,其属于民事赔偿协议,若无证据证明达成的谅解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则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得反悔。本期和大家介绍的这起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是因“刑事谅解书”引起的,是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张云平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这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2日8时许,委托人汪先生与同村村民白先生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白先生家门口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汪先生抢过白先生手中的铁锹,将白先生压倒在地,用拳头击打其头胸部,致其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白先生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汪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汪先生的亲属代为赔偿白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谅解。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后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委托人汪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该判决业已生效。汪先生积极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谁料原告白先生事后就双方签订的刑事谅解书再次起诉汪先生,原告白先生认为汪先生应赔偿数额为6.8万元而非4万元。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张云平律师按照律所安排接受了汪先生委托之后,和以往一样,坚持着“凡事有交代,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的办案理念,认真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张律师发现,2023年原告出具《谅解书》,未有任何关于6.8万元的记载。张律师通过梳理所有证据材料发现,在案证据是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谅解书》约定赔偿金额是4万元,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矛盾证据。相反,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6.8万元的赔偿事实,本案我方在证据上处于优势地位。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原主张的赔偿金额是80000元,在派出所经协调多次,被告汪先生不同意,后来原告改成68000元,汪先生在电话里说先让他叔叔赔偿,出来后再谈。汪先生陈述道,原告陈述均不是事实,双方仅是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约定,是40000元,并未有其他约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现主张双方当时协商的赔偿金额应为 68000 元,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亦不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黄晓军赔偿经济损失 28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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