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据媒体报道,2006年,河南驻马店的唐女士开通了电费代扣服务,以方便支付自家的电费。
然而,在2012年她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时,却忘记了取消这项自动缴费业务。
由于时间久远,唐女士也逐渐遗忘了这件事情。
直到最近,当唐女士为孩子办理就餐卡时,意外地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一直在被扣除电费。
经过查询,她惊讶地得知,自2012年以来,这笔钱一直在用于支付已经不属于她的房子的电费,累计金额达到了3100多元。
这相当于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新房主连续缴纳了近13年的电费。
发现问题后,唐女士立即前往当地电业局寻求帮助,并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找到了现任房主进行沟通。
但令人遗憾的是,现任房主并不承认此事,拒绝承担相应的费用。
面对这样的情况,唐女士感到非常无奈,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真是无语了!现在的人怎么这么没有道德感?人家帮你付了这么多年电费,你竟然连一句谢谢都不说,还拒不承认。这种人真的不配住在那个房子里!"
也有网友认为,这也太离谱了吧!买房的时候难道不会检查一下水电费的情况吗?就算真不知道,起码也要有点良心啊。现在社会上就是有太多这样不懂感恩的人了,希望法律能给受害者一个公道。

那么,前任房主是否有权要求现任房主返还代缴的电费呢?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情形。
在这个案例中,唐女士因疏忽未能及时解除自动缴费功能,导致其账户持续为新房主支付电费,构成了对新房主的不当得利。
因此,唐女士有权向新房主要求返还这部分款项。
同时,《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所获得的利益。
如果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则应当全部返还;如果不知道且没有过错,则只需返还现存利益。
鉴于新房主在知晓情况后仍拒绝归还款项,显然属于故意行为,故应全额返还唐女士代缴的所有电费。
#女子卖房后替别人交电费13年#
转自:湖州招聘网